首页 注册 登录 退出
 
    资料分类
.     首页> 简章-资讯> 卷三辅导> 物权法专题                                  
09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52司法考试网    2009年8月13日 17:12 【

物权法必考考点一: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强行性规定,是用来限制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角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对“不动产质”并无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双方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无效。银行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来源:52司法考试网
作者:52司法考试网
阅读次数:182
司考人论坛:
战略教育合作伙伴:华慧教育www.c2cedu.com 考试在线www.c2cedu.net CC网
相关链接:
民法考点精析之物权法定原则 ~10/1/28 18:09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间的关系 ~09/12/24 11:48
物权法记忆口诀 ~09/11/20 00:07
物权法第一章 基本原则 ~09/10/24 14:41
物权法必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09/8/28 17:32
《物权法(最新)》法律条文精确速记方案 ~09/8/28 16:56
司法考试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 ~09/8/18 17:08
司法考试物权法地役权复习指导 ~09/8/18 17:09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09/8/18 17:08
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09/8/13 17:09
 用户名:
 密    码:
注  册 忘记密码  
司法考试备考指南
4咨询QQ:45321869
4咨询QQ:40485367
410年司考保过招生简章
410年司考特色班热招中
410年司考面授班热招中
410年司考远程VIP班
410年司考远程班热招中
司法考试保过班
进入司考在线考场
进入司考资料中心
进入司考备考论坛
咨询QQ:
858405965在线咨询
45321869在线咨询
40485367在线咨询
[ 返回顶端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媒体报道  |  使用帮助  |  诚聘英才  |  网站导航  |  欢迎合作  |  在线咨询  |  在线报名
全国十佳远程教育机构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2 - 2010 52SIK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热线:010-80352127/80352178转601或602 传真转611 咨询QQ:45321869 email:sikao52@hotmail.com
咨询时间:早8:30 - 晚24:00 (其中20:00 - 22:00为老师答疑时间)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惠乾教育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10208号 网络实名: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