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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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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司法考试网 2009年8月13日 17:12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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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必考考点一: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强行性规定,是用来限制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角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对“不动产质”并无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双方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无效。银行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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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52司法考试网 作者:52司法考试网 阅读次数: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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