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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民法重点热点预测
52司法考试网    2009年8月4日 17:17 【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几乎没有变化,仅增加了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专利法的大纲没有任何变化,但由于《专利法》在2008年12月27日进行了大范围修改,所以考点实质内容变化不小。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3年65分;2004年118分;2005年101分;2006年78分;2007年97分;2008年95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遵循常规应100分左右。
  (一)民法总论
  1、民事权利的性质(2分)
  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分为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和抗辩权。相关重点法条:《继承法》第25条、《合同法》第74、99条。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分)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和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和死亡宣告的撤销。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2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2分)
  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关系。
  5、民事法律行为(1分)
  意思表示的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55、71、92、93条;《合同法》第21条。
  6、代理(1分)
  代理权、代理的效力与责任;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7、民事责任(2分)
  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帮工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雇主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等民事责任。
  8、诉讼时效期间(1—2分)《民法通则》第136条。
  (二)物权法
  1、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1-2分)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108条。遗失物的规定,《物权法》第107、112、113条;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2、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1分)
  《物权法》第5、6条。
  3、不动产登记(1分)
  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法条《物权法》第16、17、19、20条。
  4、国家专有财产(1分)
  法条《物权法》第46、49、50、51、52等
  5、共有(1分)
  《物权法》第97、100、102、103条。
  6、用益物权(2—3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效力,《物权法》第128、129条;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146、147条;地役权、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设立及登记对抗效力、地役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6、157、158、162、163、165、168条。
  7、担保物权总则(1分)
  保证与担保物权的行使,《物权法》176条;债权转移对担保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第175条。
  8、抵押权(2—3分)
  可抵押财产范围、财产抵押、抵押权登记设立,抵押权受偿顺序,抵押权行使期限。《物权法》第180、181、184、187、188、189、191、199、200、202条。
  9、质权(2—3分)
  质权合同,《物权法》第210条;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及权利的禁止转让,《物权法》第226条。
  10、留置权(1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31、233、234、236、239条。
  11、占有(1—2分)
  《物权法》第242、244、245条。
  12、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的所有权的归属(1分)
  注意:《物权法》116条和《合同法》第163条,考生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领域采取不同规则。
  (三)合同法
  1、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2—3分)
  《民法通则》第92、93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31、132条。
  2、共同侵权行为(1分)
  《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相关解释《人身赔偿解释》第2、3、4、7条。
  3、侵权综合(1分)
  《合同法》第237、380条。
  4、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分)
  表见代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缔约过失责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误解,合同的部分无效,格式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5、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2—3分)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提前履行的效力,提存的效力,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的撤销权,代位权及其诉讼,代为清偿。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分)
  债的抵消和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9、100、232、268、410条。
  7、违约责任(1分)
  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合同法》第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不完全给付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
  8、买卖合同(2分)
  所有权转移,标的物交付的地点,风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标的物检验,买卖合同的解除,样品买卖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33、134、140、141、142、144、145、146、147、148、150、158、167、168、169条。
  9、赠与合同(2—3分)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情事变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86、198、190、191、192、193条。提示:联系社会热点抗震救灾捐赠行为。
  10、借款合同(1分)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关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05、210、211条。
  11、租赁合同(1—2分)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14、215、220、221、223、224、225、226、229、230、231、233条。
  12、融资租赁合同(1分)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38、239、240、242、248、249、250条。
  13、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1分)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终止;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的禁止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253、254、258、265、268、272、286条。
  14、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1—2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293、294、302、303、308、311、313、318、373、374、378、379、381、387条。
  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1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398、400、406、407、410、411、419、421、422、425、426、427条。
  (四)知识产权法
1、 著作法(7分)
熟悉并能够运用:著作权客体、主体、内容、限制、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及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理和规则。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电话、录像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图书、报刊出版者的权利义务;著作权的保护与行使;邻接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及反不正汉竞争的关系;委托作品的归属。《著作权法》第2、310、11、13、16、17、18、19、21、22、29、30、48、5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
2、 商标法(3—4分)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弛名商标的保护;商标的各类;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商标许可;注册商标的消极条件。重点法条,《商标法》第3、8、10、11、13、27、29、30、33、34、40、41、42、52、57、5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29条。
3、 专利法(3—4分)
熟悉并能够运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规定。侵犯专利的表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专利诉讼,职务发明人的权利,商业秘密。
(五)、婚姻继承法
  1、婚姻法(4分)
  熟悉并能够运用: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夫妻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婚姻法》第10-12、17-19 、32、40-41、46、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13、15、20、28、29、30、3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5、9、10、12、20、21、28条。
  2、继承法(4分)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继承法》第3、7、10-14、16、19条;《继承法意见》第31、32、37条。
  (六)、人身侵权法
  1、人身权(3分)
  对隐私权的侵害;对名誉权的侵害;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00、101、134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39、140条。
  2、特殊侵权行为(2分)
  职务侵权行为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话动中的侵权行为。

 

来源:52司法考试网
作者:52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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