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害税收征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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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殊主体的犯罪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偷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11)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檀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己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③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三)罪与非罪界限 1纳税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2扣缴义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己扣、己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犯罪。但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己知、己收税款”。 3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四)偷税数额的计算,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处罚问题 实施上述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己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子刑事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一)数罪并罚问题 实施暴力,是抗税犯罪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因抗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是抗税罪的情节加重犯,不需数罪并罚;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第2款(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不数罪并罚。此外,妨害公务是抗税罪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因抗税而妨害公务的,也不需数罪并罚。 (二)共犯问题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09)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以虚构己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己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数额较大的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规定的处罚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对个人或单位以本罪论处。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问题 1未遂: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数罪并罚问题: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罚。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采取的方式是假冒出口,骗取退税。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的界限。这涉及我们国家出口退税的制度。为了鼓励出口,对于己经纳税产品,在出口后,纳税人凭出口证明可申请退回己缴纳的税收。由此而出现一种情况: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实际没有出口,却假报出口,把自己缴的税款骗回来。这是什么罪?是偷税罪。相当于一种变相的事后偷税行为。因为这骗回的税款原本就是行为人缴纳的税款。把自己缴纳的税款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回来,最终等于是没有纳税或偷逃了税收。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生产过什么产品并来为该产品纳税,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提出“出口退税”,这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因为行为人的该产品本来就没有纳过税,而是纯粹虚构纳税和出口的骗局,骗取国家钱财。这与把自己产品所缴纳税款再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回来的情况性质不同。这是“羊毛(退税款)出在丰县上”,是偷税罪,不是一种诈骗罪。所以法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但是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假如某人生产100万观鞋子,交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一次性以假报出口的方式,谎称生产了300万观鞋子,交过300万元的税款,最终骗回来300万元。其中100万是其所缴纳过的税款,属于偷税罪;200万元是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性质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解释上,有人认为属于想像竞合犯,因为法律特别规定的缘故而例外数罪并罚的情况。 主要是熟悉罪名。注意:(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包括的行为方式。(二)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涉税发票,数量较大的,是盗窃罪或诈骗罪。换言之,有关涉税发票可以成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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